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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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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初次确诊(释义四)罹患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释义五),则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六)事故而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同一次理赔申请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或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释义

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及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轻度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轻度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十四)(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十五)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十五)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释义十六)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释义十七)肌力(释义十八)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十九)中的两项。

(四)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五)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六)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释义二十)始理赔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释义二十一)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七)主动脉内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者1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九)慢性肾功能衰竭-早期尿毒症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或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μmol/L;

3、持续180天。

(十)重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体肌力IV级或IV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十一)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十二)一侧肺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肺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肺移植接受者肺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十三)一侧肝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肝切除手术或右肝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叶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3、肝移植接受者肝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十四)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运动神经元病,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特征性肌电图改变;

2、肌肉活检显示神经原性束性肌萎缩;

3、进行性肌肉萎缩伴肌束颤动和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减退;

4、进行性延髓(球)麻痹症状。

(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听力障碍,助听器及其他助听装置不能改善听力,已经实际接受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十六)胆道重建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创伤造成胆总管阻塞,实际实施了胆总管与小肠(空肠或十二指肠)吻合的手术。

先天性胆道闭锁除外。

(十七)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十八)一侧肾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肾移植接受者肾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十九)中度听力受损-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指因颈动脉狭窄性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直视颈动脉内膜剥脱术或颈动脉内膜切除术。颈动脉包括颈总动脉、颈内动脉和颈外动脉。

经导管颈动脉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轻度脑膜炎后遗症或脑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接受了住院治疗,在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体肌力IV级或IV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脑积水,实际接受了脑脊液分流手术治疗;

3、智力减退,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量表检查20分(含)以下。

(二十二)颅内血肿清除术

指因外伤性急性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或脑内血肿,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颅骨打孔手术血肿清除手术治疗。微创颅内血肿穿刺针治疗,脑血管意外所致脑出血血肿清除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

(二十四)单眼失明-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五)较轻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但未达到重大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标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二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六)肝硬化失代偿早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2mg%;

2、白蛋白<3g%;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秒;

4、持续180天。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指被保险人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此项手术需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八)丝虫感染所致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出现阻塞性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患肢较健肢增粗20%以上。

(二十九)脊髓灰质炎轻度后遗症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被保险人任何肢体任何程度的永久不可逆性瘫痪。

(三十)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症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三十一)中度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三十二)单肢体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三)原发性心肌病心功能损害

指被保人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体力活动。

(三十四)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三十五)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六)原位癌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原位癌。原位癌必须实际接受了依照临床诊疗指南推荐的相应的积极治疗。下列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任何在最新肿瘤分期指南AJCC8中TNM分期无Tis分期的,但被临床诊断为原位癌的病变;

2、任何诊断为CIN1、CIN2、CIN3、VIN、LSIL(低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的鳞状上皮内病变;

3、任何上皮内肿瘤、上皮内瘤变、上皮内瘤;

4、皮肤原位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原位癌;

5、膀胱、输尿管、尿道的Ta期肿瘤。

(三十七)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中出现的肌钙蛋白升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八)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释义二十二)III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心脏疾病导致慢性的不能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被保险人实际植入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感染性心内膜炎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符合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功能衰竭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肺泡蛋白沉积中肺灌流治疗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至少2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四十二)中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48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三)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四十四)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指直径小于2cm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未实施开颅切除肿瘤的手术治疗,仅接受了针对该脑肿瘤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内多发病灶;

2、完整的医疗记录证实被保险人的疾病呈缓解复发和进展加重病程;

3、存在持续180天以上的永久不可逆的以运动障碍为表现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四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必须根据“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肾脏损害。

临床证据显示被保险人存在持续180天以上的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肾脏损害:

1、血尿、蛋白尿;

2、高血压;

3、血肌酐(Scr)>1.5mg/dl或>133umol/L。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內。

(四十七)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并且依照适应症实际接受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ALSS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为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不发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方法。

慢性重型肝炎ALSS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坏死性筋膜炎组织肌肉切除术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出现广泛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实际接受了坏死组织、筋膜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五十)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对未破裂脑动脉瘤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或动脉瘤栓塞手术。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NM
Ⅰ期任何任何0
Ⅱ期任何任何1
年龄≥55岁
Ⅰ期10/x0
20/x0
Ⅱ期1~210
3a~3b任何0
Ⅲ期4a任何0
ⅣA期4b任何0
ⅣB期任何任何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100
Ⅱ期2~300
Ⅲ期1~31a0
ⅣA期4a任何0
1~31b0
ⅣB期4b任何0
ⅣC期任何任何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1~3a0/x0
ⅣB期1~3a10
3b~4任何0
ⅣC期任何任何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